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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美骗术的杰出代表是“医美医托”

来源:真优美

马来西亚居然把“骗”,评为他们国家的2019年度汉字。


作为中国医美人,有没有被鸠占鹊巢、横刀夺爱的感觉?还是说,他们故意把这个汉字凸显出来,在全世界面前,别有用心地寒碜我们?


如果评选一下中国医美行业的年度汉字,这个字,不知道会蝉联多少年。


为什么中国医美和“骗”字撇不清关联?

因为全社会对医美行业的认知,包括政府、投资人、从业者、医生乃至客患,还停留在非常早期的水平,大多数从业者的认知水平是“丛林”式的、价值观是丛林式的、竞争方式是丛林式的,骗,是最常用的手段,同时,法律法规笼统滞后,消费者教育空缺……而且,违法违规成本相当低。



医美骗术的杰出代表是“医美医托”。之所以医托在中国医美市场大行其道,因为全行业对医美医托都是接受的,而且由于点多面广,基本处于无从监管的状态。



医美行业的所谓“冰河期”,实际上是“买单期”,我们在为自己曾经做过的坏事买单。



何为医美“医托”?


最早出现“医托”这个说法,是1998年,当时的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定性医托违法,行骗者将受到处罚。


但是处罚力度不大,对查获的医托,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还不如酒驾罚的狠。


搜狗百科的定义是:“医托是医疗骗子,是指经常出没于医院挂号处、医院大门附近、地铁口、火车站、汽车站、各大网络论坛、健康交流网站、正规医院及周边旅馆,用欺骗的方法引诱患者及家属,向患者及家属推介医疗服务或骗患者到一些无医疗资格的小诊所去看病,对患者进行恐吓、敲诈,甚至抢夺财物,从而牟取利益的人。”这个定义,带有时代的烙印。


由于医疗美容一直以来被过分夸大的消费属性,使其成为滋生医托的沃土。可是对医美医托的定义,至今莫衷一是,只能根据对疾病医疗的医托定义,将“医美医托”的定义演绎出来:


医美医托是医美骗子,在取得求美就医者信任后,隐瞒自己的获利目的,通过夸大宣传或虚假信息,诱使就医者来到其指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消费,从中牟取利益的人。


曾经听说有的省市在界定医托的时候,将其从医疗机构分成比例以30%为标准,中介分成超过30%的,即可认定医托。然而这种规定似乎并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公序良俗可以参照。如果中介公开透明地收取居间费用,介绍消费医疗项目时实事求是,而且在就医者知情认可的情况下,居间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很难规制,不能说收取29%就是合法渠道,收取31%便是违法医托。


“医美渠道”和“医美医托”的两个区别


医美渠道可以有,严格意义上说,新氧、美团点评这类线上平台也是渠道的一种,只是线下的大多数渠道,变成了医托。很少有人能够分清中介和医托的区别。


多数人朦朦胧胧地觉得渠道医美有问题,可是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也说不清楚;市场经济,你情我愿,客户自愿接受高价医疗服务,似乎并无不妥。


第一个区别,是否将自己的收入公开。
正常的渠道,线上电商或线下转诊,无论是中介服务还是陪诊服务,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地赚取服务费用,客户清楚地了解这些内容,认同中介费用存在,那么,这就是合法正规的渠道。那些本来无心从中赚钱,介绍成功之后,服务提供方给予一定的酬谢,即使不公开,也不构成医托,是学雷锋做好事获得的奖励。


如果作为共同服务的提供者,渠道商不管是何种身份,美容院、闺蜜、朋友、亲戚、同学……等等,如果没有公开在自己在交易中的收益信息,性质便从“渠道”变成了“医托”。从机构或医生手里分成50%——80%的钱,多半是不能、不愿或不敢公开的。


费用支付方(客户或患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时,必须是理性且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在充分知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做出的支付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客患的知情权便遭到侵犯。


第二个区别,是中介方是否做了虚假陈述和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最难以界定的,而且个性化的医疗服务这件事,本来就没有所谓的公允价格;夸大其词编故事,虚假宣传乱包装,如果只是为了招揽生意,不一定构成价格欺诈,那是吹牛。


对于欺诈的认定,最常用的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67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求美者的医托认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具有主观故意

2.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

3.欺诈行为和求美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主观故意。单纯的推广销售不能认定为故意,主观故意是通过虚假宣传获得高额回报的故意。举证责任分配可能是个难点,一般采取过错推定,就是从实施者的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存在故意,只要医疗机构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后果,就可以根据客观标准,推定医疗机构伙同医美渠道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包括捏造虚假情况、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等。如发布虚假广告,编造虚假的医生信息。价格欺诈行为也是常见的,比如看人下菜碟的两套价格。


第三,欺诈行为和求美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求美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和医疗机构达成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结

实践中,医美医托的界定复杂而多元,这和当前医疗美容行业各种花式营销销售方式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认定标准的情况下,除了以上认定要件,可能还要结合当地政策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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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得到

「李琪、马静」两位专家的帮助

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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